摘要:海南东方市房产,每个月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个小区业主应尽的义务,但近年来,有不少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未签物业合同、未居住等各种原因不交物业费,但实际上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拒...
拒交物业费的误区有哪些?什么情况可拒交? 东方市房产网,在东方购买楼盘之前应当对楼盘多进行了解,包括周边盘的东方房价以及该小区东方房价走势。。
每个月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个小区业主应尽的义务,但近年来,有不少业主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未签物业合同、未居住等各种原因不交物业费,但实际上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拒交物业费的。下面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拒交物业费的误区和可拒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一、拒交物业费的误区有哪些?
误区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从法律意义上讲,业主此时已经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物业公司已经为该海南房产提供了公共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无论业主收房后是否居住,都要交物业费。物业费从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房通知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计收。
误区2、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而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3、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对于这种情况,关键是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里的约定,那么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4、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款,且业主事实上已经接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交纳费用,业主不得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5、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开发遗留的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费用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是不能混淆的。所以,业主不能因开发遗留问题而拒交物业费。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二、什么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第1种情况、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
如果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那么业主就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缴纳超过标准的物业费。
第2种情况、物业公司擅自提供的额外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那么业主就有权拒交额外增加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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